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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制度是针对瘫痪在床、痴呆等高龄者的日益增加,以全社会相互扶持为目的,设有访问护理、定期入所护理、短期入所护理等服务的保险制度。
在大阪市已进行过外国人登记的65岁以上(第1号被保险者)以及40岁到60岁(第2号被保险者)的已加入医疗保险者,在留(许可)期限1年以上者,属于大阪市的护理保险被保险者。
另外,入境当初的在留期限虽不满1年,考虑到入境目的、入境后的生活状况,在日本滞留1年以上者也属于大阪市的护理保险被保险者。
●需要护理(支援)认定的申请·保险费的交纳
向所在外国人登记的各区保健福利中心护理保险担当提出申请,得到需要护理(支援)认定后才能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办理申请可以由本人或家属,也可以由家庭护理支援机构代为申请,请咨询。但是只限于40岁到64岁(第2号被保险者),因得了痴呆等由于衰老原因的疾病(15种类)需要护理者。
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按本人收入划分为5个档次。
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加算在医疗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金额,根据加入的医疗保险有所区别。
●利用护理服务时的个人负担率
利用护理保险服务时,原则上应负担所需费用的10%。但是除此以外,住入设施或者短期住入设施接受护理服务时,需要另付伙食费及居住费(住宿费)等费用。来回设施接受护理服务时、需要另付伙食费等费用。
●护理保险被保险者证
发被保险者证给全体65岁以上者及40岁至64岁的需要护理(支援)的被认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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