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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

居住在日本的人都必须加入某些公共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中有以公司及事务所等职员为对象的社会保险和除此以外者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

加入保险后诊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

70岁以上         10%或者30%

3岁到69岁         30%

0岁到2岁婴儿      20%

但是,但住院还要另付规定的膳食费。


●保险证

办理加入保险的手续之后可以领取保险证。这是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去医院接受检查时请一定要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行时也要随身携带。
详细情况请向各社会保险事务所、各健康保险组合、或区政府保险年金担当(保险)进行询问。
 

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公司职员及其抚养家属为对象。加入手续由所在公司直接办理。保险费从每月工资里自动扣除。


②国民健康保险
无法加入公司及事务所等的健康保险,在大阪市办理了外国人登记手续,持1年以上签证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持“短期滞在”签证者除外)。另外,入境当初的在留期限虽不满一年,但拥有居住一年以上许可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注意:根据“日本社会保障协定”(平成17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适用于“合众国费用
   负担法令”,由美利坚合众国社会保障厅证明,为了支付在日本疗养的有关费用已
   加入适当保险者,不属于国民健康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从平成19年1月1日起,与比利时王国也缔约了同样的协定。)
 

申请·缴纳

请前往居住地的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提示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另外,在留期限不满一年者还必须提交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大阪市的保险费时可以利用帐户转帐或自动缴纳的方式。
如果无法利用以上两种方法,还可以通知收费员上门收费。请一定确认好收费员随身携带的“国民健康保险料征收非常
勤嘱托征收证”之后进行缴纳。另外,还可以拿“纳付书”(缴纳单)前往银行、邮局、区政府进行缴纳。

 
●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时
从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之日起14天之内,请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保险证、印章(仅限持此印章者本人)、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回国前,请事先持保险证、印章(仅限持此印章者本人)及机票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提出申报。

 

③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

加入各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一定程度的残疾人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接受根据老人保健法规定的医疗服务。符合条件者请前往居住地的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

④医疗费补助制度

达到一定条件65岁以上未满70岁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单亲家庭未满18岁的儿童及其父母或抚养者、学龄前儿童使用保险接受诊疗时,收入不达一定标准者,可以享受个人负担医疗费的一部分补助。请前往居住地区的保健福利中心“保健福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


⑤发给疗养费(退还制度)

因不得已的理由,不带保险证接受检查和治疗后支付了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包括因急病、受伤等紧急情况不得已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接受治疗),可以日后带上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下还需要印章)、记载着诊疗内容的明细单、收据,加入健康保险者请前往社会保险事务所或健康保险组合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经过审查,将退还根据保险诊疗范围(国内标准)计算的保险负担金

 

⑥发给高额医疗费

在同一个月内个人负担的高额诊疗费超过规定限额时,可以事后申请退还。带上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下还需要印章),健康保险加入者请前往社会保险事务所或健康保险组合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经过审查,将退还超过限额的个人负担金。

⑦发给分娩补助费


⑧发给丧葬费等
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死亡后将发给“丧葬费”,请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健康保险加入者死亡后将发给“埋葬费”,请前往社会保险事务所或健康保险组合进行申请。


⑨无法使用医疗保险的情况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①保险范围之外的诊疗、药品、住院时房费差额、牙科材料费的差额

②正常的妊娠、分娩

③健康诊断、预防注射及预防接种

④美容整容手术

⑤牙齿矫正



联系单位 大阪信息咨询处 电话 06-6773-6533
(财)大阪国际交流中心